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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站点管理员  】 【来源: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3-01 09:39:57  】


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兰州物协”。英文名称: L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LZPMI 。

第二条  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02年成立。兰州市物协是以在兰州市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兰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作为物业行业自律组织,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兰州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反映会员、企业的合法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及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及评价、物业资质体系档案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物业环境质量保证研究、物联网大数据研究等相关工作,提高会员自身素质,促进兰州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本着务实、开放、服务、创新的工作原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诚信自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20号。

本协会网址为www.lzpm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主管部门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业标准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以及信用档案建立工作,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推动行业发展;

(七)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评定,事故认定,行业评优评先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各类招标工作等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择优汰劣,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形成标准化的行业形象及技术流程。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资质体系档案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建立、物业环境质量保证研究、物联网大数据研究工作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符合第七条的要求。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发生纠纷等并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制定本协会工作目标;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叁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 本协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本会设监事 5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议每叁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 专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 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 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四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七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八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十九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二  本章程经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三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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